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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銀行的錢,真的會丟嗎?
與購買其他理財產品獲利相比,目前銀行的存款利息處於較靜電除油機低水平,但把錢存入銀行,仍然是多數百姓認可的最安全可靠的理財之道。然而,近期頻頻發生的儲戶存款在銀行“不翼而飛”事件,卻不免讓人們對銀行的安全性開始產生懷疑。1月16日,某網站以《存款“丟瞭”索賠“幾乎不可能”》為題轉載新華社的一篇調查報道被不斷轉發後,更搞得人心惶惶:“我存在銀行的錢安全嗎?以後還敢存銀行嗎?”
存在銀行的錢真的會丟嗎?丟瞭的錢還能找回來嗎?找不回來的錢銀行會負責賠償嗎?本報記者就此走訪金融法律專傢、銀行業內人士及相關從業律師,對此類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梳理。
存款丟失事件頻發
去年12月2日,人民網以《儲戶億元存款被轉走,中國銀行一支行長被批捕》為題,報道瞭南京市民沈某的億元存款在中國銀行蘇州分行的兩傢支行被轉走,涉案的昆山蓬朗支行原行長周某被檢察機關批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兩天後,人民網又以《中國銀行再遭投訴,多儲戶巨額存款被莫名轉走》為題,報道瞭多名儲戶巨額存款被中國銀行蘇州分行違規轉走。這兩篇報道發出後,引起瞭強烈的社會反響。
今年1月15日,新華社“新華視點”刊發以《42名儲戶9500萬存款丟失,多地銀行存款屢失蹤》為題的調查報道。報道稱,近日多地銀行存款頻頻“失蹤”:浙江杭州42位銀行儲戶放在銀行的數千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瀘州老窖等知名企業存款也出現異常,近3個月就有存在農業銀行、工商銀行的5億元不知去向。
記者發現,存款在銀行失蹤的事,並不是近年才有的新鮮事——
2005年5月,湖南省衡陽市的胡某將1500萬元以單位的名義存入工行湖南衡陽白沙州支行,兩個月後,發現這筆存款被人冒領。
2008年6月,浙江省臺州市的張女士存入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900萬元,不久她去銀行查詢,卻被告知900萬元已被人用U盾通過網上銀行業務轉走。
2011年4月,遼寧省沈陽市的趙女士在中國銀行遼寧省盤錦市興隆大街支行存入1000萬元,一個月後,發現自己的賬戶隻剩下1元。
2013年11月,浙江省義烏市的劉先生在某國有銀行寧波奉化城東支行存瞭250萬元。最近,他發現自己的存折賬戶上隻剩4元。
那麼,這些丟瞭的存款,能否索賠追回呢?在前述新華社報道,一位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現實除油煙機的情況是, 幾乎不可能 ”。有網站在轉載這篇報道時以《存款丟瞭,索賠幾乎不可能》做標題,一時間網上網下一片躁動——“銀行怎麼會這麼不靠譜?難道辛辛苦苦攢瞭一輩子的血汗錢存銀行都不安全瞭?”
失蹤的錢去瞭哪裡?
記者對以上公開報道的存款丟失事件逐一細究:南京沈某的近億元存款,是被昆山蓬朗支行原行長周某分別轉給瞭邱某和蘇州的一傢商務會所;湖南省衡陽市的胡某的1500萬元,冒領人是白沙州支行行長的弟弟吳某;而轉走浙江省臺州市張女士900萬元的,正是銀行營業部的主任何某;將遼寧沈陽趙女士1000萬元轉走的是興隆大街支行的行長李某……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曾擔任過多年中級法院經濟審判庭法官,有豐富的經濟案件審判經驗。他分析,儲戶在銀行的存款失蹤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銀行工作人員通過內部違規操作,將儲戶的存款轉入他人的賬戶;二是銀行工作人員與企業公司等人員勾結,儲戶存款並沒有進入銀行系統而是直接挪作他用;三是儲戶在銀行工作人員的忽悠下,存款變成保險理財等產品,如果不能保本獲利,有可能會虧本;最後一種情況比較常見,不法分子通過攻擊網銀或者通過偽造銀行票証甚至偽造銀行卡等方式盜取儲戶存款。前兩種情形中,有些是銀行工作人員為瞭償還個人債務挪用儲戶存款,更多的情況是,有的銀行為瞭獲取高額中介費、手續費將儲戶存款直接轉給需要用錢的企事業公司或個人,甚至參與民間借貸,靜電機在銀行系統外“體外循環”。“體外循環”的運作方式是銀行利用資金周轉中的時間差,“拆東牆補西牆”,將儲戶的存款轉給其他用資人。如果周轉不靈到時無法補上,就會出現儲戶取款時發現存款不知所蹤。
郭華介紹,過去,銀行業務就是存款、取款、外匯等業務;現在銀行業務范圍越來越大,既可以代理各種理財產品,也可以代理保險業務。這種混業經營的狀態,對銀行在管理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存款失蹤事件頻頻發生,既有銀行為瞭追求規模盲目擴張而制度規范沒有跟進的原因,也有銀行使用的技術遠遠落後於科學技術發展的因素。如有的銀行櫃員機因存在系統缺陷不能識別出偽卡,導致客戶存款被盜。此外,銀行過分追逐效益忽視對客戶利益保護,不斷追逐金融創新而忽視金融安全帶來的風險,而對於這些風險缺乏足夠的認識與應有的防范,從而導致銀行資金不斷出現不安全的問題。
存款丟失,責任誰擔?
存款在銀行“蒸發”瞭,責任由誰承擔呢?郭華告訴記者,“銀行與儲戶屬於平等民事主體或者市場交易主體,對於儲戶不存在過錯的,銀行沒有盡到最大安全保障職責的,應當由銀行承擔全部責任。對於銀行工作人員存在誤導客戶,而儲戶為瞭追求額外利益造成的損失,應當根據銀行與客戶之間交易的地位及其過錯程度來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對於銀行工作人員即使是所謂的銀行 臨時工 因違規操作造成的,即使構成刑事犯罪,也應先由銀行對客戶承擔責任,再由銀行進行內部追償。不應也不宜採用所謂的 先刑後民 ,等待涉案款項追回後再進行民事補償。”
“銀行與儲戶間的存款糾紛情況十分復雜,每一個案例都要看証據,依據過錯原則劃分雙方的責任。用一句 存款丟失,索賠幾乎不可能 一概而論作出判斷,並不客觀,而一些媒體不認真調查就把這個判斷做成醒目標題,聳人聽聞,同樣是一種缺乏職業精神,對公眾不負責的態度。”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愛文說。
“正常的取款存款,出現丟失儲戶存款的可能性很小。即便出瞭問題,隻要銀行與儲戶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存款關系,銀行一般難辭其咎。”據李愛文介紹,早在1997年,最高法院就發佈瞭《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存款人之間產生的存單糾紛的認定與處理作瞭詳盡規定。比如對“持有人以真實憑証為証據提起訴訟的”情況,處理辦法是“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証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証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証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
在近期曝出的多起存款在銀行“不翼而飛”事件中,記者發現,情況似乎並不那麼簡單。這些儲戶都覺得自己橫遭噩運,但細究每一起事件的來龍去脈,就會發現這些事件又有極其雷同的異常。比如,儲戶往往是由朋友或銀行工作人員介紹,存款數額畸高,動輒一次存入幾百上千萬元;存錢的銀行很多都不是在自己生活地;去存款時接待人幾乎都是銀行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向他們許諾的利息遠遠高於銀行的正常利息,甚至有人存款剛入銀行,當場就會收到銀行的返點……不少儲戶還提到“貼息存款”這個詞。
某商業銀行上海總行法律合規部的負責人告訴記者,貼息存款指的是除去原有的銀行利息外,另外根據存款金額給予儲戶的利息部分。這是一些銀行為瞭高息攬儲而採用的違規行為。儲戶受高息回報誘惑時,也應該意識到自己的資金可能處於高風險境地。在這種情況下,儲戶也可能會承擔一定責任。
“失蹤的錢找不回來的情形也確實有可能存在。”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紅一說,“從民事角度看,如果是合同糾紛案件,現有的審判思路是按銀行和儲戶各自過錯比例分擔損失,儲戶過錯大,得到的賠償自然就少。如果是侵權案件,由於不同法官對侵權責任法第34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的理解不盡相同,可能會出現 同案不同判 的現象。隻有在法院認定銀行工作人員行為是 執行工作任務 構成職務侵權時,銀行才承擔雇用人責任,對儲戶進行賠償,否則由涉案銀行工作人員個人承擔責任。如果銀行工作人員無力賠償,儲戶損失則難以彌補。如果是涉及銀行工作人員盜竊、詐騙等刑事犯罪導致儲戶受損的 民刑交叉 案件,一旦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遲遲未能偵破,而糾紛處理時又固守 先刑後民 原則(即先處理完刑事案件後才處理民事糾紛),儲戶有可能長期得不到賠償;另外,實踐中有些儲戶持有的合同因銀行工作人員刑事犯罪原因被判定無效,銀行也不承擔責任,而由涉案犯罪的銀行工作人員承擔個人責任,犯罪人如果將錢財揮霍一空,儲戶的錢就找不回來瞭。”
完善立法,加強內控
“現在有關銀行方面的法律法規,多數是由金融部門參與起草的所謂部門立法。部門立法必然帶來對部門利益的過分保護問題。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即使存在一些保護客戶權益的條款,多數也是原則性的,甚至宣言式的,可操作性不強。”郭華說。
“這類案件最大難點就是舉証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法官遵循的是民事訴訟 誰主張誰舉証 原則,而銀行作為金融企業,具有準公共屬性。銀行對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遠高於一般企業,銀行具有高於儲戶的交易地位,其責任構成中除瞭一般的民事責任,應該有不同於一般企業的法定責任。僅從民法角度判斷銀行責任,不利於促使銀行提高技術,增加安全性的需求。”王紅一介紹說,目前許多國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採用的是舉証責任倒置原則。“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應該增加相應的條款,更註重保護儲戶利益,加大銀行責任,以符合規范和發展金融行業的要求。”
郭華也提出,隻有加大銀行的法律責任,才能促使銀行不斷提高管理與檢測水平,加強系統技術更新與安全設備的投入,不斷促使銀行減少資金流動中的漏洞以及降低銀行和客戶的風險。如果允許銀行推卸或者推脫責任,其存在的風險不僅不能降低,還會導致銀行在此方面更加放鬆管理與防范,給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機,最終對銀行和客戶均不利。
“在每一起存款失蹤事件中,都能看到銀行管理存在的漏洞。加強銀行內部管理,才可能從源頭上杜絕銀行存款不翼而飛事件的一再發生。”一位業內人士說。
“把客戶的資金轉到外部,這樣的事情在我們這裡根本不可能發生。”某國有銀行新加坡支行的一名職員告訴記者,中行蘇州支行儲戶億元存款被轉走事件,他們銀行也已經通報。但這種事在新加坡幾乎不會發生,因為一是法律比較健全,二是銀行內部管理十分嚴格。比如,每筆大額款項出入都要有兩人當面和客戶確認,執行交易時也需要兩人。客戶的所有文件監督人員都會再次檢查,如有任何差錯都計入個人的績效考核,輕則影響獎金,重則影響飯碗。銀行從業人員一旦出現污點,在本行業就沒法做下去瞭。因為用人單位聘用人的時候會查詢前雇主的評語、信用記錄等,稍有嫌疑都不會用。再如,理財人員上崗前要考若幹執照,監管審核通過才行。執業過程中,除瞭本支行的審核,管理部門有專門的監督人員對所做業務進行合格檢查。監管部門還會經常暗查,檢查是否有違規行為。
“新加坡犯罪成本很高,銀行違規事件很少。客戶可以隨時投訴,寫個郵件給金融管理局很方便。如果屬實,銀行也會受到處罰,嚴重的會被停業。所以人們對合規經營的理解不是嘴上說的。”這位職員說。
“銀行基本上是安全的,但並不意味著沒有風險的存在。”一位業內人士提醒廣大儲戶,到銀行存款一定要在銀行場所內,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內進行,不要輕易接受銀行工作人員的高利息產品的推銷;對那些承諾高額回報的各種存款形式,更要提高戒備。
與購買其他理財產品獲利相比,目前銀行的存款利息處於較靜電除油機低水平,但把錢存入銀行,仍然是多數百姓認可的最安全可靠的理財之道。然而,近期頻頻發生的儲戶存款在銀行“不翼而飛”事件,卻不免讓人們對銀行的安全性開始產生懷疑。1月16日,某網站以《存款“丟瞭”索賠“幾乎不可能”》為題轉載新華社的一篇調查報道被不斷轉發後,更搞得人心惶惶:“我存在銀行的錢安全嗎?以後還敢存銀行嗎?”
存在銀行的錢真的會丟嗎?丟瞭的錢還能找回來嗎?找不回來的錢銀行會負責賠償嗎?本報記者就此走訪金融法律專傢、銀行業內人士及相關從業律師,對此類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梳理。
存款丟失事件頻發
去年12月2日,人民網以《儲戶億元存款被轉走,中國銀行一支行長被批捕》為題,報道瞭南京市民沈某的億元存款在中國銀行蘇州分行的兩傢支行被轉走,涉案的昆山蓬朗支行原行長周某被檢察機關批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兩天後,人民網又以《中國銀行再遭投訴,多儲戶巨額存款被莫名轉走》為題,報道瞭多名儲戶巨額存款被中國銀行蘇州分行違規轉走。這兩篇報道發出後,引起瞭強烈的社會反響。
今年1月15日,新華社“新華視點”刊發以《42名儲戶9500萬存款丟失,多地銀行存款屢失蹤》為題的調查報道。報道稱,近日多地銀行存款頻頻“失蹤”:浙江杭州42位銀行儲戶放在銀行的數千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瀘州老窖等知名企業存款也出現異常,近3個月就有存在農業銀行、工商銀行的5億元不知去向。
記者發現,存款在銀行失蹤的事,並不是近年才有的新鮮事——
2005年5月,湖南省衡陽市的胡某將1500萬元以單位的名義存入工行湖南衡陽白沙州支行,兩個月後,發現這筆存款被人冒領。
2008年6月,浙江省臺州市的張女士存入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900萬元,不久她去銀行查詢,卻被告知900萬元已被人用U盾通過網上銀行業務轉走。
2011年4月,遼寧省沈陽市的趙女士在中國銀行遼寧省盤錦市興隆大街支行存入1000萬元,一個月後,發現自己的賬戶隻剩下1元。
2013年11月,浙江省義烏市的劉先生在某國有銀行寧波奉化城東支行存瞭250萬元。最近,他發現自己的存折賬戶上隻剩4元。
那麼,這些丟瞭的存款,能否索賠追回呢?在前述新華社報道,一位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現實除油煙機的情況是, 幾乎不可能 ”。有網站在轉載這篇報道時以《存款丟瞭,索賠幾乎不可能》做標題,一時間網上網下一片躁動——“銀行怎麼會這麼不靠譜?難道辛辛苦苦攢瞭一輩子的血汗錢存銀行都不安全瞭?”
失蹤的錢去瞭哪裡?
記者對以上公開報道的存款丟失事件逐一細究:南京沈某的近億元存款,是被昆山蓬朗支行原行長周某分別轉給瞭邱某和蘇州的一傢商務會所;湖南省衡陽市的胡某的1500萬元,冒領人是白沙州支行行長的弟弟吳某;而轉走浙江省臺州市張女士900萬元的,正是銀行營業部的主任何某;將遼寧沈陽趙女士1000萬元轉走的是興隆大街支行的行長李某……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曾擔任過多年中級法院經濟審判庭法官,有豐富的經濟案件審判經驗。他分析,儲戶在銀行的存款失蹤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銀行工作人員通過內部違規操作,將儲戶的存款轉入他人的賬戶;二是銀行工作人員與企業公司等人員勾結,儲戶存款並沒有進入銀行系統而是直接挪作他用;三是儲戶在銀行工作人員的忽悠下,存款變成保險理財等產品,如果不能保本獲利,有可能會虧本;最後一種情況比較常見,不法分子通過攻擊網銀或者通過偽造銀行票証甚至偽造銀行卡等方式盜取儲戶存款。前兩種情形中,有些是銀行工作人員為瞭償還個人債務挪用儲戶存款,更多的情況是,有的銀行為瞭獲取高額中介費、手續費將儲戶存款直接轉給需要用錢的企事業公司或個人,甚至參與民間借貸,靜電機在銀行系統外“體外循環”。“體外循環”的運作方式是銀行利用資金周轉中的時間差,“拆東牆補西牆”,將儲戶的存款轉給其他用資人。如果周轉不靈到時無法補上,就會出現儲戶取款時發現存款不知所蹤。
郭華介紹,過去,銀行業務就是存款、取款、外匯等業務;現在銀行業務范圍越來越大,既可以代理各種理財產品,也可以代理保險業務。這種混業經營的狀態,對銀行在管理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存款失蹤事件頻頻發生,既有銀行為瞭追求規模盲目擴張而制度規范沒有跟進的原因,也有銀行使用的技術遠遠落後於科學技術發展的因素。如有的銀行櫃員機因存在系統缺陷不能識別出偽卡,導致客戶存款被盜。此外,銀行過分追逐效益忽視對客戶利益保護,不斷追逐金融創新而忽視金融安全帶來的風險,而對於這些風險缺乏足夠的認識與應有的防范,從而導致銀行資金不斷出現不安全的問題。
存款丟失,責任誰擔?
存款在銀行“蒸發”瞭,責任由誰承擔呢?郭華告訴記者,“銀行與儲戶屬於平等民事主體或者市場交易主體,對於儲戶不存在過錯的,銀行沒有盡到最大安全保障職責的,應當由銀行承擔全部責任。對於銀行工作人員存在誤導客戶,而儲戶為瞭追求額外利益造成的損失,應當根據銀行與客戶之間交易的地位及其過錯程度來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對於銀行工作人員即使是所謂的銀行 臨時工 因違規操作造成的,即使構成刑事犯罪,也應先由銀行對客戶承擔責任,再由銀行進行內部追償。不應也不宜採用所謂的 先刑後民 ,等待涉案款項追回後再進行民事補償。”
“銀行與儲戶間的存款糾紛情況十分復雜,每一個案例都要看証據,依據過錯原則劃分雙方的責任。用一句 存款丟失,索賠幾乎不可能 一概而論作出判斷,並不客觀,而一些媒體不認真調查就把這個判斷做成醒目標題,聳人聽聞,同樣是一種缺乏職業精神,對公眾不負責的態度。”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愛文說。
“正常的取款存款,出現丟失儲戶存款的可能性很小。即便出瞭問題,隻要銀行與儲戶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存款關系,銀行一般難辭其咎。”據李愛文介紹,早在1997年,最高法院就發佈瞭《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存款人之間產生的存單糾紛的認定與處理作瞭詳盡規定。比如對“持有人以真實憑証為証據提起訴訟的”情況,處理辦法是“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証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証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証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
在近期曝出的多起存款在銀行“不翼而飛”事件中,記者發現,情況似乎並不那麼簡單。這些儲戶都覺得自己橫遭噩運,但細究每一起事件的來龍去脈,就會發現這些事件又有極其雷同的異常。比如,儲戶往往是由朋友或銀行工作人員介紹,存款數額畸高,動輒一次存入幾百上千萬元;存錢的銀行很多都不是在自己生活地;去存款時接待人幾乎都是銀行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向他們許諾的利息遠遠高於銀行的正常利息,甚至有人存款剛入銀行,當場就會收到銀行的返點……不少儲戶還提到“貼息存款”這個詞。
某商業銀行上海總行法律合規部的負責人告訴記者,貼息存款指的是除去原有的銀行利息外,另外根據存款金額給予儲戶的利息部分。這是一些銀行為瞭高息攬儲而採用的違規行為。儲戶受高息回報誘惑時,也應該意識到自己的資金可能處於高風險境地。在這種情況下,儲戶也可能會承擔一定責任。
“失蹤的錢找不回來的情形也確實有可能存在。”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紅一說,“從民事角度看,如果是合同糾紛案件,現有的審判思路是按銀行和儲戶各自過錯比例分擔損失,儲戶過錯大,得到的賠償自然就少。如果是侵權案件,由於不同法官對侵權責任法第34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的理解不盡相同,可能會出現 同案不同判 的現象。隻有在法院認定銀行工作人員行為是 執行工作任務 構成職務侵權時,銀行才承擔雇用人責任,對儲戶進行賠償,否則由涉案銀行工作人員個人承擔責任。如果銀行工作人員無力賠償,儲戶損失則難以彌補。如果是涉及銀行工作人員盜竊、詐騙等刑事犯罪導致儲戶受損的 民刑交叉 案件,一旦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遲遲未能偵破,而糾紛處理時又固守 先刑後民 原則(即先處理完刑事案件後才處理民事糾紛),儲戶有可能長期得不到賠償;另外,實踐中有些儲戶持有的合同因銀行工作人員刑事犯罪原因被判定無效,銀行也不承擔責任,而由涉案犯罪的銀行工作人員承擔個人責任,犯罪人如果將錢財揮霍一空,儲戶的錢就找不回來瞭。”
完善立法,加強內控
“現在有關銀行方面的法律法規,多數是由金融部門參與起草的所謂部門立法。部門立法必然帶來對部門利益的過分保護問題。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即使存在一些保護客戶權益的條款,多數也是原則性的,甚至宣言式的,可操作性不強。”郭華說。
“這類案件最大難點就是舉証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法官遵循的是民事訴訟 誰主張誰舉証 原則,而銀行作為金融企業,具有準公共屬性。銀行對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遠高於一般企業,銀行具有高於儲戶的交易地位,其責任構成中除瞭一般的民事責任,應該有不同於一般企業的法定責任。僅從民法角度判斷銀行責任,不利於促使銀行提高技術,增加安全性的需求。”王紅一介紹說,目前許多國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採用的是舉証責任倒置原則。“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應該增加相應的條款,更註重保護儲戶利益,加大銀行責任,以符合規范和發展金融行業的要求。”
郭華也提出,隻有加大銀行的法律責任,才能促使銀行不斷提高管理與檢測水平,加強系統技術更新與安全設備的投入,不斷促使銀行減少資金流動中的漏洞以及降低銀行和客戶的風險。如果允許銀行推卸或者推脫責任,其存在的風險不僅不能降低,還會導致銀行在此方面更加放鬆管理與防范,給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機,最終對銀行和客戶均不利。
“在每一起存款失蹤事件中,都能看到銀行管理存在的漏洞。加強銀行內部管理,才可能從源頭上杜絕銀行存款不翼而飛事件的一再發生。”一位業內人士說。
“把客戶的資金轉到外部,這樣的事情在我們這裡根本不可能發生。”某國有銀行新加坡支行的一名職員告訴記者,中行蘇州支行儲戶億元存款被轉走事件,他們銀行也已經通報。但這種事在新加坡幾乎不會發生,因為一是法律比較健全,二是銀行內部管理十分嚴格。比如,每筆大額款項出入都要有兩人當面和客戶確認,執行交易時也需要兩人。客戶的所有文件監督人員都會再次檢查,如有任何差錯都計入個人的績效考核,輕則影響獎金,重則影響飯碗。銀行從業人員一旦出現污點,在本行業就沒法做下去瞭。因為用人單位聘用人的時候會查詢前雇主的評語、信用記錄等,稍有嫌疑都不會用。再如,理財人員上崗前要考若幹執照,監管審核通過才行。執業過程中,除瞭本支行的審核,管理部門有專門的監督人員對所做業務進行合格檢查。監管部門還會經常暗查,檢查是否有違規行為。
“新加坡犯罪成本很高,銀行違規事件很少。客戶可以隨時投訴,寫個郵件給金融管理局很方便。如果屬實,銀行也會受到處罰,嚴重的會被停業。所以人們對合規經營的理解不是嘴上說的。”這位職員說。
“銀行基本上是安全的,但並不意味著沒有風險的存在。”一位業內人士提醒廣大儲戶,到銀行存款一定要在銀行場所內,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內進行,不要輕易接受銀行工作人員的高利息產品的推銷;對那些承諾高額回報的各種存款形式,更要提高戒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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